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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科发计[2009]15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09-7-28
实施时间: 2009-7-28
法规类型: 会计法及地区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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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确保财政科技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浙江省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
  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执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企业科技经费包括:获得的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自筹资金以及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针对各种计划类别的资金用途特点,按照财政科技经费补助方式,企业获得的省级财政科技拨款主要分为分期补助和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两类。
  1.分期补助类是指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补助标准和开支范围,拨款后企业有后续相关研发费用发生的经费补助。主要项目类型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分期补助项目、一般科研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
  2.事后补助类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企业自筹研发资金先行投入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拨款的财政补助经费。主要项目类型有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以奖代补或择优进行补助的财政经费。主要项目类型有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补助、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专利补助等。
  3.国家项目配套可比照分期补助类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根据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管理规范,企业科研项目会计核算一般可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种方式。企业应按照制度或准则要求,合理设置二级会计科目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区分。
  第五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分期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费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③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而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②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拨款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借: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贷:银行存款
  第六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后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收到科技项目贷款贴息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已资本化部分)
  财务费用(未资本化部分)
  第七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分期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
    贷: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
  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或摊销额转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借:研发支出—××项目
    贷:累计折旧
  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额转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
  ③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并结转相应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后摊销的会计处理比照固定资产折旧。
  对应上述研发支出按照会计期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营业外收入
  年初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4.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②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①处理所得资金大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②处理所得资金小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
  其他业务支出
  第八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后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1.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企业收到科技项目贷款贴息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已资本化部分)
  财务费用(未资本化部分)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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