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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发[2010]7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0-10-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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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
  省财政厅《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为确保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统一融资、集中建设,以省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城投公司)为融资主体,统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时间和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整合资金、专款专用,将中央与省里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作为建设投入,并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用途使用;配置资源、统一还款,统一安排专项土地资产收储,作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统一还款的保证。
  二、总体目标
  除中央与省里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之外,再向金融机构融资100亿元,用于项目市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融资方案
  (一)融资主体:省城投公司。
  (二)融资机构:由国开行江西省分行牵头,联合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统一向省城投公司提供融资贷款。
  (三)融资方式:省城投公司与省财政厅签订的该项目“委托协议”,各市县政府提供相应土地作为抵押。
  (四)融资期限:项目贷款为中长期贷款,期限为10年。从借款之日起按季还息,从第3年起开始还本。鼓励提前还款。
  (五)融资利率:市县的借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执行,银行向省城投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由银行与省城投公司协商确定,如有优惠,优惠部分作为省城投公司管理费用等开支。
  (六)还款来源:以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各级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资金和其他资金为还款来源。
  四、贷款准备
  (一)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与省城投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省财政厅协调项目市县财政局,确保每年各级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资金、市县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还款资金能按要求及时足额进入市县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和还款资金专户,进入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的资金不低于项目市县当年应偿还借款本息。
  (二)同意将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成本返还给省城投公司,市县政府抵押给省城投公司的土地出让收益归省城投公司所有。省城投公司与银团签订质押协议,由省城投公司将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成本返还收入和项目综合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以及市县政府抵押给省城投公司的土地出让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团。其母公司-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省城投公司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汇总编制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批复给省城投公司。
  (四)省城投公司以总体可研报告为依据,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总体环境影响报告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批复给省城投公司。
  (五)同意各市县政府依法将全省棚户区改造2030万平方米所涉及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办至省城投公司或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的下属公司名下。市县项目建设用地中确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由省国土厅依法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资金使用办法
  (一)省城投公司与各市县财政局签订协议,由省城投公司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委托市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省城投公司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由各市县政府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三)项目资本金由省城投公司统一筹措,在贷款发放前由各市县政府将项目资本金一次性划入省城投公司建设资金专户。
  (四)省城投公司和各市县财政局都要在指定银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和还款资金专户。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项目资金包括贷款资金的归集、拨付和使用。还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本项目还款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六、还款措施
  (一)省财政安排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和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等资金,通过省城投公司下拨。资金计划和指标仍按原分配渠道下达,资金用途继续严格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以上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用于项目建设投入;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均作为还款来源之一,用于项目还款。
  (二)项目市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后,市县安排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等廉租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和其他收益等用于归还融资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局通过土地出让收入等建立还款准备金,并列入年度财政基金支出预算安排还款资金。
  (三)项目市县政府提供价值不低于融资额度的土地,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里统一解决,具体建设用地计划根据融资金额和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格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厅确定。项目市县政府负责将提供的该宗土地抵押给省城投公司,并依法依规办理抵押登记,土地评估及费用由市县自行负责。市县需要出让该宗土地时,由市县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出让,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土地收入基金预算管理,并缴入地方国库。出让收益在扣除农业开发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失地农民社保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的净收益首先用于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如果市县未按此要求归还,由省财政通过往来结算进行一次性扣缴。
  (四)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另行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同意由省财政通过结算往来扣缴市县到期应还的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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