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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9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5-22
实施时间: 2000-5-22
失效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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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抄送:海关总署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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