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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成都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0]123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2-7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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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报“居住证”补领和换领工本费标准的请示》(成发改收费〔2010〕1224号)收悉。对你市依据《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市政府170号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经研究并商省公安厅,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可按每证20元收取工本费。对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证、到期换证和办理居住延期手续的,实行免费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补(换)领居住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金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部门预算拨付使用。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到期前6个月,你们应将试行期间的情况报省发改委、财政厅,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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