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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苏监[2011]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1-2-22
实施时间: 2011-2-22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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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在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等会计监督重点单位:
  现将我办制定的《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和企业单位会计监督,切实履行财政部赋予专员办的就地监督职责,规范专员办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我办监督辖区内企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监督约谈是指专员办为加强财政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对象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资产、会计审计、税收缴纳等方面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约请监管对象有关人员谈话询问、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意见、整改落实等措施及其过程。
  第三条 会计监督约谈对象包括:辖区内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地方大中型国有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监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或被媒体披露的;
  (三)有重大对外投资、收购、重组等情形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会计机构主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专员办日常监管分析发现财务会计指标异常变动且存在违规嫌疑的;
  (六)专员办和其它监管部门组织检查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轻微问题的或有违法违规问题需整改落实的;
  (七)年报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过程中,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不同意见且无法统一,并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报告使用人产生重大影响的;
  (八)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
  (九)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会计监督约谈一般由专员办会计监管职能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专员办领导参加。专员办参加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明确1名约谈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
  第六条 会计监督约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一般以召开谈话会形式进行。
  第七条 会计监督约谈主要程序:
  (一)会计监督约谈一般由专员办会计监管职能处岗位分管人员提出申请,填写《会计监督约谈申请书》(附件1),经处领导签署意见,报专员办领导批准。
  (二)专员办一般应在约谈前10天,发出《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通知书》(附件2),将被约谈人姓名、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单位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专员办提出延期申请,并约定延期约谈时间,专员办会计监管职能处岗位分管人员应及时做好申请延期事项记录。延期约谈的,被约谈单位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三)约谈会召开后,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应就本次约谈内容作情况说明,具体应包括:事实情况,原因分析,处理意见,以及应吸取教训和今后应采取防范措施等等。
  专员办约谈主持人应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应实事求是答复。
  (四)专员办对约谈内容,应形成《会计监督约谈记录》(附件3),并在约谈结束后,由约谈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八条 对会计监督约谈中发现的轻微问题,明确需要整改落实的,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会结束后1个月内,向专员办提交书面整改落实报告,并加盖单位印章。专员办予以存档备查。
  对会计监督约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专员办应当对该单位启动财政检查程序。
  第九条 被约谈人不得无故拒绝约谈。如无故拒绝,专员办可对该单位启动财政检查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会计监督约谈申请书
  2、江苏专员办会计监督约谈通知书
  3、会计监督约谈记录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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