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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0]8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16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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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广西保险营销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兄弟省市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保险营销队伍在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经自治
  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每人3000元/月提高到每人5000元/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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