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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1]1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2-18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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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应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上述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务必根据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四、上述征收标准调整后,自治区将按程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及时印发各地施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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