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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2012年福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15
实施时间: 2011-3-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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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加快我省林业产业升级,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和《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综[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2012年福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筛选推荐原则
  (一)申报标准和要求。各地在筛选和推荐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申报,不得弄虚作假,真正将有实力和发展潜力、能带动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推荐上来。对积极参加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造林绿化活动的林业企业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申报。
  (二)申报范围
  1.行业范围。包括以人造板、家具、木制品为主的木竹加工,以松香深加工、活性炭为主的林产化工;以笋制品、干果、野菜加工为主的森林食品企业;以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加工为主的生物质综合利用企业;以种苗花卉培育为主的企业。
  2.推荐数量。南平、三明推荐的企业各不超过20家,龙岩、漳州、泉州、莆田推荐的企业各不超过10家,福州、厦门、宁德推荐的企业各不超过7家。
  3.资格范围。不符合《办法》要求、企业运行不良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程序
  各地按自愿的原则,组织龙头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各设区市组织筛选、择优推荐,由市林业局、财政局联文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报省林业厅、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申报文本。各申报企业必须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填写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文本(详见附件)。
  (二)企业情况简介。要求写明:主要发展业绩、特色,主营产品或业务的品牌情况及其市场辐射情况,质量水平、资质情况,科技创新和设备水平,带动基地、农户的方式和带动规模及其有关情况。
  (三)证明材料。各申报企业须提供:(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品牌(含商标、名牌、荣誉等)的证明材料;(3)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验的2010年度财务报表;(4)质量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5)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材料;(6)当地国、地税开具的完税证明;(7)省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8)环保部门开具的达标证明;(9)带动农户基地相关证明;(10)申报表中其它有关指标证明。按申报文本、企业简介材料及以上附件和证明材料的顺序,并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2份。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上述材料,申报文本、企业简介、附件证明及其它材料中的有关指标和文字内容必须衔接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附件表格可在福建林业网(www.fjforestry.gov.cn)“林业产业”栏目中下载,申报表由各设区市林业局汇总后发送至lytcyc@。
  四、申报时限
  各设区市于2011年4月1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由林业局汇总后,与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它事项
  有关申报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省林业厅产业发展处联系,联系人:伍清亮,电话:0591-87852232,传真:0591-87856879。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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