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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1]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2-10
实施时间: 2011-2-1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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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分级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产权转让收入。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按时收取,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三)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复核并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开始试行,2012年汇总编报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省本级2011年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起,逐步对全部省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各市(州)、县(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国家、省要求及具体实施情况,适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三)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意见和吉林省省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04]39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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