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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28
实施时间: 2011-4-1
失效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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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乡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0]85号)精神,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以其售价是否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即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分别确定:未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为1.5%;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足20%(含20%)的为2%;超过普通住房价格标准20%以上的为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
  三、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
  四、《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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