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价发[2011]2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10
实施时间: 2011-3-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2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国家通知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国家通知公布的价格。
  二、国家通知附件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2011年4月5日前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另文公布其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2010年4月15日以后,我局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在我省销售。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供用本通知调整价格的药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 2006/8/28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 苏人社发[2013] 2013/4/9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2009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 沪价费[2009]14 2009/12/11
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88 2001/1/22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食品药品 粤价[2012]151号 2012/7/5
关于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 国函[2015]219号 2015/12/17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集中开展省定价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湘价医[2012]28 2012/2/23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 苏价医[2013]20 2013/2/1
关于《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 2015/7/9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 浙价医[2011]27 2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