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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征集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采[201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3-10
实施时间: 2011-3-1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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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山东省财政厅决定建立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面向全省进行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0]25号),我局负责本地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工作,请有关单位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相关人员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五)认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对达不到(二)所列条件,但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也可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二、征集专业范围
  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具体专业范围请查阅《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网址:httP://www.ccgp-shandong.gov.cn)。
  三、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
  2、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
  3、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4、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5、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按时参加评审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
  4、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报人填写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下载网址:http://www.ccgp-shandong.gov.cn/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作及专业简历;
  (四)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五)取得的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正高"职称的专家,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
  五、有关要求
  (一)愿意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请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所需材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进行初审,再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统一将本市初审合格的人员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进行审核。
  (二)各区(市)财政局应尽快采取通知、公告等形式,利用网络和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条件、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的将优秀专业人才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同时,严格按照评审专家征集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于2011年3月25日前报送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各区(市)财政局经初审后报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0人。
  (三)本通知前已经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人员也应按上述条件、程序等重新申报材料,省财政厅将按照规定条件重新确认专家资格。原资格有效期截止到2011年3月31日。
  材料报送地点:青岛市宁夏路208号1204室。
  联系人:黄华,联系电话:85855838
  附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相关附件: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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