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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建二[2011]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2-16
实施时间: 2011-2-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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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0]1014号),2010年12月31日汽车下乡政策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车下乡”政策如期结束。请各有关区县相关部门要增强协作,采取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汽车下乡”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七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00号)和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津财建二[2010]5号)规定,在政策实施期内购买汽车下乡产品的农民,申领补贴资金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各区县财政局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并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符合补贴政策车辆的补贴资金,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各区县财政局要在2011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做好汽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相一致。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填写《汽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见附件),并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二处。
  四、各区县相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七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00号)和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津财建二[2010]5号)规定,加强对有关车辆的报废、拆解、转让过户、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汽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商务委员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汽车下乡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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