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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补充意见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11]7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16
实施时间: 2011-3-1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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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为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2号)精神,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受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补开的,由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负责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生产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受托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补开的,由主管区(分)局负责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二、委托方为我市企业的,其回函工作由委托方的主管征税机关负责。委托方的主管征税机关应及时回函。
  三、外贸企业的回函接收工作由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负责,生产企业及其他出口企业的回函接收工作由其主管区(分)局负责。
  对于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委托出口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对受托方不予征税;对于回函确认委托方未就委托出口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受托方的主管征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执行。
  受托方为外贸企业且回函确认委托方未就委托出口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将回函件扫描后,通过OA转发给主管征税机关,由主管征税机关对受托方进行征税处理,主管征税机关处理后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科)。
  四、履行上述程序后,税务机关可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受托方和委托方均为我市企业的,其发函和回函可通过OA以公务邮件形式传递(需经主管局长审批)。委托方为外市企业的,其发函和回函需通过纸质形式传递。发函和回函格式可参考附件(2.《关于调查核实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情况的函》;3.《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调查表》;4.《关于协查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情况的复函》)。

相关附件:
关于调查核实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情况的函.doc    
关于协查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情况的复函.doc    
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调查表.xls    
税务机关代码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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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进[2011] 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