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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税收自查对象的界定范围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4
实施时间: 2011-3-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6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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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1年全省地方税收自查对象具体界定范围如下:
  一、房地产业
  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
  二、建筑安装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
  三、交通运输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业务的纳税人。
  四、药品生产及经销行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纳税人。
  五、广告业
  自查对象为从事经营广告业务和代理广告业务的纳税人。
  六、餐饮、娱乐、健身会所、美容美发行业
  自查对象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的纳税人。
  七、通信业
  自查对象包括从事电信服务的各类电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类子公司以及从事通讯器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对假发票问题要进行认真自查自纠。
  八、金融业
  自查对象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含有价证券交易在内)业务的企业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九、保险业
  自查对象包括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以及承保保险业务(包括分保)的境外保险机构。
  十、发生资本交易行为的纳税人
  不论是从事实业投资、上市融资、企业内部业务重组,还是从事收购兼并、持股联盟以及企业对外的风险投资和金融投资等事项,凡有资本交易(如股权交易、资本溢价、金融信托产品交易等)事项发生的企业与个人,均列入本次自查的范围。
  十一、近三年未经过地方税务检查的纳税人
  具体是指近三年未接受地方税务部门检查且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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