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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取消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4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2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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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本费征收范围
  工本费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塑套和镜框,现均应免费提供。
  二、关于已经收取的工本费退付问题
  关于2011年2月1日至今已收取并上缴中央金库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如何退付的问题,应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由各分局进行受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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