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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11]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1
实施时间: 2011-3-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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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物价局、交建局、漳州开发区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油运价格联动预案机制的通知》(闽价服[2006]306号)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具体规定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20日起,全省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从0.02元/人公里调整为0.03元/人公里,现行道路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率和各车型运价不变。
  二、票价单位及尾数进整办法按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印发的《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闽交运[2010]37号)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加价标准,各市、县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抓紧测算所有非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加收燃油附加的具体标准,注意做好与比邻地区、往返线路尤其是省内同一线路、同一车型往返票价的衔接工作,省内同一线路、同一车型对开(包括市与市、市与县、县与县之间)的车辆,往返票价核定应当基本一致。同时,道路运输经营者按规定加收燃油附加的,应提前5天向社会公布。
  四、全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基准运价率和车型运价执行。
  五、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加收燃油附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超标准加价和搭车涨价,切实维护运输市场价格秩序,保护道路旅客合法权益。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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