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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24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1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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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改革和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技工院校:
  为加快建设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推动技工院校教学体制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收费管理,根据《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和《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粤劳社发〔2009〕26号),现就我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学分制的技工院校按学生所修学分计收学费。学分制收费可采取预收形式,学生在每学年注册时根据计划学分数或所选课程学分数缴交学费,学年末进行结算。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学生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可免费补考2次。补考仍不及格,按规定需要重新安排学习的,按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
  三、我省实施学分制试点院校(第一批)共52所,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应在学校校园网和招生简章中列明学分制收费的具体办法,包括各专业每门课程学分数、学生毕业必修、选修学分要求及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实行亮证收费。
  五、实行学分制的技工院校其他收费仍按《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标准
  2. 广东省实施学分制试点技工院校名单(第一批)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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