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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2010/201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提前联动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格[2010]46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2-23
实施时间: 2011-2-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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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为适应目前国际、国内食糖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10/2011榨季糖料收购和食糖产销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3142号)精神,经商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同意,决定对2010/201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再次实行提前挂钩联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按一级白砂糖含税销售价格7000元/吨与糖料蔗收购价格进行提前挂钩联动。普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格提前联动到482元/吨,自治区确定或批准的具有较高推广(试种)价值的糖料蔗品种(新品系,各市3-4个,下同)收购首付价格为502元/吨。具体计算如下:
  (一)普通糖料蔗再次提前联动收购首付价格=现行首付价410元+提前联动(7000元-5800元)×6%=482元/吨。
  (二)自治区确定或批准的具有较高推广(试种)价值的糖料蔗品种再次提前联动收购首付价格=再次提前联动普通糖料蔗收购首付价格482元/吨+良种加价20元/吨=502元/吨。
  二、全区统一执行糖料蔗收购价格再次提前挂钩联动政策。各制糖企业新收购入厂的糖料蔗,按上述新的联动价格执行。在此之前各制糖企业已按自治区原定的首付价格收购入厂的糖料蔗,按本再次提前联动方案规定需提前兑付的每吨72元的二次结算蔗款,要在一个月内结清给蔗农,不得延误。
  三、榨季结束后,自治区将对食糖销售价格进行核定。一级白砂糖平均含税销售价格超过7000元/吨的部分,制糖企业按6%的比例与蔗农进行二次结算;当一级白砂糖平均含税销售价格低于7000元/吨时,不再实行二次结算,蔗农也不需将多得的蔗价款退还制糖企业。
  四、加强糖料蔗价格政策的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糖业、农业等有关部门,通过公告、涉农价格公示栏(牌)或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向广大蔗农宣传2010/2011年榨季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保护蔗农生产积极性。
  五、全区各地、各制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做到令行禁止,共同维护榨区秩序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收购价格的监管,对违反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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