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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陕价经函[2011]3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2-23
实施时间: 2011-2-23
失效时间: 2014-2-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9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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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正式审定数字证书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陕数证字[2010]19号)收悉。经对《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经函[2009]172号)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市场跟踪调研,参照其他省区同类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为我省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符合工作实际,运行平稳,社会反映正常。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执行陕价经函[2009]172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期为三年。执行期满后另行申报,我局将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政策及社会反映予以调整。
  你公司应到我局重新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批准文号、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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