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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劳社老[2011]2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3-1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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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市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
  三、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四、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资金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五、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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