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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9]26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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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业已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国税发〔2009〕63号)文件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外,均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自行享受优惠。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等,均为未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上述文件中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有关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管理。
  三、未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为事先备案的各类企业税收优惠,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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