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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2007]1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1-16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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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五大战略”,破解“七大问题”,引领“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步伐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要根据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继续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一项首要任务,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要进一步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杭政[2002]4号)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同时要积极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允许杭州市区农业户籍人员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要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6号)精神,继续扩大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要进一步完善征缴机制,对纳税企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要加强监督核查,采取有效措施,将纳税未参保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统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确定,分3年逐步到位。2007年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2008年为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2009年达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统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同时,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规定执行。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市实际,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已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工作,要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逐步推进。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也可直接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的补助,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历史形成的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要实行分账管理,两项基金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要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和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框架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并努力保持新老计发办法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加强对个人账户数据的清理审核,进一步提高个人账户管理水平,以适应做实个人账户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需要。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且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杭州市区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仍按杭政[200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以下称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实行逐年封顶限制;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制度。
  (四)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不断完善和落实工资总额征缴机制,进一步提高基金征缴率。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和要求,严禁挤占挪用,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完善业务管理流程和信息系统建设。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七、积极推进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各地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及相关规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严格企业年金标准,规范企业年金操作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的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努力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努力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充实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拓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与此同时,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社保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促进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不断提高全市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其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大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二)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当地统计局核定,当地劳动保障局发布。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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