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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2-21
实施时间: 2011-2-21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0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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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顺利完成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分工
  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由厦门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各区财政局分别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
  二、采集时间
  全市统一信息采集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2011年5月31日。
  三、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
  1、采集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厦门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1)所列项目。其中,我市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部分信息仍然沿用,需要补充和更新的部分项目为本次信息采集的内容。
  2、采集方式。此次信息采集以“网络采集为主,办证点采集为辅”的方式开展。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登记,补充和更新相关信息。
  (1)网络采集。登录“厦门市会计信息网(网址www.xmcz.gov.cn)”进行网络登记采集。
  (2)办证点采集。因特殊原因不能上网登记的会计人员,于2011年4月1日之后,可以随带相关证件到各区会计从业资格证办证点填写“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卡”,通过实地填写申报进行采集。
  四、相关工作要求
  1、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是建设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基础性工作之一,财政部高度重视,请各区、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文件要求,务必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
  2、未按要求登记的会计人员将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调转、变更和补(换)证等。
  3、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或会计人员所登记的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抽查验证,对信息不真实者责令改正,并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4、为保证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数据采集期间,即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暂停办证和调转工作,暂停调入期不计入调转手续有限期。
  5、各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搞好信息采集中的宣传解答服务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6、“附件1”中相关身份信息、会计类专业技术资格各项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最高全日制学历、最高非全日制学历、类型、级别、取得方式、证书号或批文号、取得时间等)确需变更的,请会计人员网上填报后,带上相关证件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7、今后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的或变更(包括单位、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变更)的,以及因会计从业资格证丢失等原因补办新证的,必须带齐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及证件丢失报纸登报声明、单位证明等有关原件。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厦门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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