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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业务上线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28
实施时间: 2011-2-28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2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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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的规定,我局在网站和征管系统新增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执行的相关业务功能,已于2月25日上线运行,请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据文件规定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信息采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必须先采集信息再申请待遇。
  非居民企业信息通过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平台数据库采集,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为唯一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代为办理时应注意待遇申请人是否曾经取得税务登记证号。
  非居民个人取得收入有扣缴义务人的,可自行办理或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人办理,通过登记基本信息和支付收入信息取得唯一识别号。
  非居民个人取得收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可自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通过登记基本信息和任职信息取得唯一识别号。
  2、业务入口
  待遇享受者为非居民企业的,不论是自行申请或委托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申请,均需通过该非居民企业即实际“待遇享受者”的税务登记证号作为入口办理,可通过网站提交申请,也可上门办理。
  待遇享受者为非居民个人且委托企业扣缴义务人或企业代理人申请的,可以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作为入口办理,通过网站提交申请或上门办理。柜台人员制作受理单时应将抬头手工修改为实际“待遇享受者”。
  待遇享受者为非居民个人且不愿通过企业账户进行申请或没有企业扣缴义务人也没有企业代理人的,应上门办理。
  3、申报要求
  上述对象经审批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申报,同时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通过网站办理的,点击菜单“电子申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进入。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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