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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2-14
实施时间: 2011-2-14
法规类型: 绩效考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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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的具体编报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编报内容
  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填报统一的企业经济效益月报(财务指标表和生产经营指标表)。财政部门汇总本区县的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及填报并汇总本区县的企业财政政策资金指标表。
  二、编报要求
  (一)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填报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应确保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按汇总单位的时间节点要求,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和集团控股公司。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财政监督局应做好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报范围的户数核对工作,确保编报范围的企业不重不漏。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如有变化,应逐户说明,便于口径衔接可比。
  (三)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财政监督局应认真做好汇编企业的报表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切实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三、上报时间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财政监督局将汇总数据、分户数据及数据的错误说明,于次月8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二)分析报告的报送工作。企业报送月报数据的同时,应附财务分析。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财政监督局要及时监测和分析汇总范围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重大财务变动事项及区域经济运行态势。于次月10日前,将本区县的经济运行分析通过市财政局邮件系统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四、上报形式
  根据财政部要求,本市于2011年起,全面推行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信息系统(网络报送),企业通过“上海财政”网站(www.czj.sh.gov.cn)首页网上办事大厅,点击“企业办事”栏目或首页“热门办事事项”,选择“上海市财政局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信息系统”,进入月报的网络填报系统。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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