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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1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2-17
实施时间: 2011-3-1
失效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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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行为。
  二、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方可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任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主要工作内容。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有偿服务原则。其基准价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基准价表》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10%。审查机构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额。
  四、已通过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根据修改工作量大小,双方商定,另行收费。
  五、本通知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审查合同按原合同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发改价督[2015]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2-15
实施时间: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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