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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0]5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5-25
实施时间: 2010-5-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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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收费行为,保障车主和检测机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现就全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均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各检测机构在取得相应资质和委托的前提下,可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机动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质量监督与仲裁检测和商品车检验等检测业务。其中,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机动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检测机构接受有关单位或车主委托开展的其它检测收费,可参照《辽宁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或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检验标准规定分项制定(详见附表)。
  四、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合计收取检测费用,不得强制检测、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检测。对于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物价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检测机构对委托检测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结论凭证。其中,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应当出具《辽宁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或者《辽宁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作为检测结论凭证;不能出具检测结论凭证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辽宁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辽宁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的式样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编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管理。
  六、按照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以及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频次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对初次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经车主调试后,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按规定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30%收取;复检后仍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项目,按规定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各检测机构在实施收费前要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辽宁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能力达标证书》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检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内容的考核,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暂停考核不合格单位的委托检测资格。对于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收回《辽宁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能力达标证书》,并及时抄告同级物价部门,暂停其收费资格并收回《收费许可证》。
  九、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重新修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76号)有效期延至2010年7月1日。
  附表:辽宁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辽宁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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