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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1年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价[2011]2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1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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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地区春运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交通局,市各公路客运站场: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1年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30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管理政策
  春运票价管理工作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春运期间客运票价基本稳定,是十分重要的民心工程。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管理政策。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强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服务理念,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领导。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充分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方案,保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的出行需要,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客运票价政策,做好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备案工作
  2011年春运期间(1月19日至2月27日)客运票价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10〕57号)的规定。客运票价计算公式为: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单座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各客运站场须提前做好各进站班线的票价调整以及明码标价工作,更新票价公示栏和票价计算公式。同时于1月24日前填写完毕《广州市2011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线路票价备案表》(见附件2,含书面报表与电子报表,书面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物价局和市交委备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进行审核后,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对外公布。春运期间需临时新增客运线路的,临时线路票价必须在执行前报市物价局和市交委备案。各客运站场须加强对站场服务人员票价调整的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向旅客做好票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公路客运站场,按照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文件规定计算春运期间各线路的客运票价标准后,报当地物价局和交通局备案,经审核后对外公布各线路票价。
  三、贯彻落实公路客运票价明码标价制度
  各公路客运站场应于1月24日前按规定制作完成《广州市2011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线路票价明码标价栏》(见附件3),并在站场售票大厅显眼位置公示所营运的线路票价。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线路名称、当天实际执行票价、票价上限、普通或直达班车、车辆类型、车辆等级、价格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乘客和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宣传和市场监测
  物价、交通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与新闻单位和媒体的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采取制作派发宣传资料的方式,加大对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
  要实行春运客运票价监测制度。各区、县级市物价部门要深入春运现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春运客运票价的巡查监测,及时了解掌握本区域客运市场的变化情况。要建立“要情通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地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各地物价部门联系人与联系电话请于2011年1月24日前报送市价格监测中心)。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强对2011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客运企业、客运站场严格执行客运票价管理的各项规定。要落实春运期间价格举报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对借春运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维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各区、县级市交通部门要加大对道路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查处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兜揽旅客、中途甩客以及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运行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
  六、做好总结工作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交通局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于2月26日前书面报送市物价局、交委,以便汇总报省。
  市物价局联系人:钟芳
  联系电话: 83228869,传真:86196810
  电子邮箱:zfgj81@
  市交委联系人:陈栩琳
  联系电话:86010019,传真:86010065
  电子邮箱:chenxl@gzy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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