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教委学[201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2-17
实施时间: 2011-2-17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9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现将《上海市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和统筹。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成立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市教委牵头并负责免费师范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免费师范生人事接转工作;市编办负责协调落实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市教委统筹掌握全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市编办指导监督各区县在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时,在机动编制内考虑接收免费师范生的需求。各区县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各区县要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原则下,根据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特点,安排专门的招聘和考核录用工作。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在本市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毕业生到本市远郊和薄弱学校任教。市教委会同各区(县)教育局组织中小学校与免费师范生进行双向选择,召开专场招聘活动,通过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网站及时发布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未能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等迁转至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本市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任教。
  五、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规定的服务期内,由市和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七、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市教委将加强上海生源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委托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如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报经市教委批准。
  八、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和中小学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为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和环境。有关师范大学应加强免费师范生的职业指导,主动与用人单位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免费师范生就业服务。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将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宣传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 2015/12/1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0]20 2001/11/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1/9/2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 黔财税[2010]51 2011/1/1
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1]14号 2021/8/2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 渝地税发[2011] 2011/1/7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黔地税发[2009] 2009/5/1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 浙地税二[2000] 2000/12/17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厦人社[2013]12 2013/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