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的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1]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31
实施时间: 2011-1-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7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省政府与铁道部签署的省部战略合作协议,动员全省各方面力量,加快推进铁路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铁路建设是百年大计,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坚持统筹推进“三化”、贯彻“三动”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是加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纽带,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让城乡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生活宏伟目标的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困难,举全省之力,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实现新的跨越。
  铁路建设投资规模大、产业链长,对钢材、木材、石材、水泥等原材料需求巨大,对沿线地方经济拉动作用明显,还可以带动我省轨道客车、电子、能源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全省经济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外,铁路具有占地少、运能大、长距离运输以及经济、快捷、环保等独特优势,加快铁路建设,能够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降低物流成本,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省在粮食、木材、煤炭、钢材、水泥、矿产、汽车等大宗物资和原材料方面对铁路运输需求很大,长期以来运力矛盾十分突出。规划建设的哈大和珲乌十字骨架以及中东部地区城际快速铁路网,将为我省加强与蒙东合作提升能源运关能力,加快全省城镇化进程,促进长白山等地旅游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所以,推进铁路建设,对于加快转变全省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目标任务
  2005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与铁道部共签订了四次会议纪要,确定建设铁路项目37个,建设铁路5146公里,总投资约2645亿元。项目计划2020年前全部建成,届时全省铁路营业里程达6340公里,其中高速铁路2270公里,占36%,复线率达到58%,电气化率达到55%,铁路网密度达到338公里/万平方公里。
  “十二五”期间,我省铁路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实现“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铁路”。建设铁路项目25个,新建、改扩建里程约4180公里,总投资约1900亿元。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铁路营业里程达到6330公里,其中高速铁路达到1850公里,占29%,复线率达到51%,电气化率达到48%,铁路网密度达到338公里/万平方公里。初步形成以长春为中心、以高速铁路为骨干、通达省内各市(州)的2小时经济圈。
  三、资金筹措
  (一)出资原则。
  按照利益共享、投资共担的原则,由省和市(州)、县(市)共同承担铁路建设资金的投入。其中,省部合资铁路项目省内资本金,由省和市(州)、县(市)按照6∶4的比例分担,征地拆迁资金由市(州)、县(市)全额承担,地方出资部分按相关规定计入我省股份;省部合作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由省与市(州)、县(市)按5∶5的比例分担,各市(州)、县(市)要严格按照设计批复概算控制征拆费用支出,超出概算部分费用,一律由市(州)、县(市)承担。“十二五”期间,省级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按比例提取、铁路建设融资平台融资等渠道,安排省级铁路建设补助资金,用于省级需承担的相关投资。同时,对市(州)、县(市)政府利用贷款承担征地拆迁费用在一定时间内给予适当贴息。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积极利用铁路建设带来的市场契机,将能够整合利用的资源和资产,重组配置到承担铁路建设出资责任的相关企业中,探索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的新途径。
  (二)融资渠道。
  1.省级承担投资。省级承担的铁路建设投资,由省财政通过预算资金安排、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省财政分成、铁路建设融资平台融资等渠道筹措落实。“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铁路项目建设专项资金5亿元。
  2.省财政贴息支持。省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对省部合资铁路项目地方征地拆迁实际利用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5年贴息支持。
  3.列支建设期税费。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列支铁路项目建设期征收的铁路建设及征地拆迁各项税费(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地方配套的项目资本金及征地拆迁贷款资本金。
  4.列支运营期营业税。沿线有关市(州)、县(市)地方政府在合资铁路开始运营后20年内所征收的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其中,对能够自行落实征地拆迁资金的市(州)、县(市),由省财政将该市(州)、县(市)所征收的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返还;对需要通过省铁路融资平台帮助贷款的市(州)、县(市),该笔资金不予返还,由省财政将资金转拨给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并作为市(州)、县(市)的股份,增强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融资能力。
  5.列支土地出让金。2011年至2030年,全省各级财政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5%比例安排铁路建设资金,其中省级负担部分,在省级分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列支;地方负担部分在地方留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列支。
  6.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代融资金。对于需要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帮助申请征地拆迁贷款的地方,由地方政府与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确定合作委托方式,由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代为融资。
  7.地产开发增值。铁路项目沿线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本地区新、改建火车站站前广场房地产以及回迁安置房屋建设进行开发,以地产开发的增值收益作为征地拆迁资金的来源。
  8.加强财政预期收入管理。将铁路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产生的税收作为省及各地筹措资金的部分来源。各级财政预期收入预安排的资金,要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合规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省政府成立吉林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另行发文通知)。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铁路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铁建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二)沿线市(州)、县(市)政府成立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铁路建设由属地政府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成立铁路建设领导小组,按照省编办确定的编制控制原则,通过各地内部调剂编制,成立与省铁建办相对应的铁路建设专门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推进本地区铁路建设各项工作,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与省直对口厅局沟通衔接。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责,一抓到底,预防和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全力创造铁路建设的良好环境。
  (三)做好规划衔接。要科学制定全省铁路发展规划,实现铁路与其他交通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协调发展。要加强铁路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土地利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规划的协调,还要做好与城市规划以及电力、水利、管道等建设规划之间的衔接,特别要重视和做好铁路建设与沿线城镇经济发展规划的融合,搞好区域内相关设施的配套,促进产业和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四)加强政策支持。积极争取重大铁路建设项目在国家立项,对省级立项的,省里每年安排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保障铁路建设用地需求。对铁路建设有关税费继续给予优惠,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依法按低限标准征收。各级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出台与铁路建设有关的收费项目,严禁向铁路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税收和规费征收主管部门要明确事权,严禁出现对铁路多头管理的现象。
  (五)形成工作合力。省铁建办要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铁路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请省政府研究解决。省直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全力协调解决铁路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所属工作责任范围内的各种问题;中直企业和省内驻军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政策上予以优惠,在行动上给予支持,促进全省上下形成相互支持、合力推进铁路建设的良好环境。
  (六)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铁路对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动员全省各方面重视、关心、支持、参与铁路建设。加强对铁路建设工作好经验、好典型的宣传报道,同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加快全省铁路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职责分工
  铁路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把铁路建设作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重大工程切实抓好。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国家对口部委、铁路设计和建设单位密切配合,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积极主动为铁路建设排忧解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负责编制全省铁路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沟通协调,与沈阳铁路局、省直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相互配合,做好全省铁路建设项目上报、审批等相关前期工作;定期调度征地拆迁、建设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协调解决好铁路建设的重大问题;按照省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审核项目沿线地方政府、铁路项目合资公司上报的征地拆迁资金以及资本金申请,向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下达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做好铁路建设工作的相关督查考核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将铁路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主动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等相关工作,属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做好汇报争取工作;属省审批的,加快办理。负责指导督促地方政府按铁路建设施工进度要求,及时开展铁路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做好项目竣工后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办理铁路项目压覆矿审批手续。
  (三)省环保厅。负责铁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的专项评价报告审批和上报工作,配合铁道部做好环保部批复的汇报争取工作,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省林业厅。负责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及穿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专项报告的审批和上报工作,做好与国家林业局的协调和报批工作。
  (五)省水利厅。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占用河道、跨越河流、堤防等问题,积极做好涉河用河、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复工作,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省文化厅。负责加快推进铁路项目穿越文物保护区方案的审批、文物保护及抢救性考古挖掘等工作。
  (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推进铁路项目穿跨越国省干线公路、内河的方案审查、审批工作。
  (八)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方政府做好铁路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按时完成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工作。
  (九)省人社厅。负责指导铁路沿线各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协调各地社保资金及时到位,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确保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得到保障。
  (十)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铁路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积极筹措安排铁路建设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断强化省级财政性铁路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财务的监督管理,确保铁路建设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督促指导市(州)、县(市)将铁路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缴纳的税收用于铁路建设,将市(州)、县(市)推进铁路建设的工作成效和资金落实情况,作为省财政分配铁路建设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及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参考因素。
  (十一)省审计厅。负责依法对铁路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十二)省国资委。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对隶属省国资委的铁路建设融资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渠道,研究制定优良国有资产配置的有效办法,壮大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实力,提高融资能力;考核选配优秀经营管理者队伍,发挥业绩考核导向作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为全省铁路建设融资创造条件。
  (十三)省地税局。负责铁路建设和运营期间相关税收征管工作,研究制定支持铁路建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省地震局。负责加快推进铁路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
  (十五)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电力、广播电视、电信设施迁改工作;及时启动铁路建设项目电力、电信等配套工程建设,确保配套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十六)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负责省部合资、合作铁路省级资金融资工作,履行好出资人代表职能,按照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要求,按时完成融资任务。积极帮助地方政府筹措配套缺口资金。主动与各相关市(州)、县(市)政府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积极通过资源整合和资本运作等方式,不断扩大企业资产规模,提高融资能力。理顺融资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过程,严格规范企业内部财务行为,主动接受省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资金拨付严格按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制度规定,资金使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征地拆迁管理费严格遵照铁道部规定的计提比例和使用范围执行。
  (十七)省委组织部。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督促各级组织部门充实全省铁路建设力量,加强对参与铁路建设干部的考察,对不讲条件、克服困难、干净干事、业绩突出的干部予以肯定和重用,对缺乏全局观念、讨价还价、推诿扯皮、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不敢碰硬的干部予以批评和问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以及重大社会影响的干部给予组织处理。
  (十八)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铁路项目建设沿线各地区社会治安秩序,收集、掌握因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及施工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政治稳定问题的情报信息,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妥善处置。
  (十九)省监察厅。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全省铁路项目建设各个环节完成情况的督查工作。
  (二十一)沿线各级地方政府。作为铁路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据所辖区域铁路建设涉及到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省直相关部门,认真完成各阶段前期工作,及时办理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手续,争取项目尽快获批。二是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在设计单位进场时开始做好铁路项目沿线土地控制工作,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合规开展境内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合理确定征地拆迁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之外提出挂、搭、要等无理要求。要妥善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安置、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征拆中影响工程建设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积极优化铁路建设外部环境,主动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三是认真完成地方承担的铁路建设资金筹措任务,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不断提高地方融资能力。缺乏融资能力的地方,积极与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合作,委托承贷。四是对于为铁路建设配套的电力、电信等工程涉及的项目前期工作和征地拆迁工作,地方政府要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确保配套的电力、电信工程按期开工建设、按期投产。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豫政办[2015]11 2015/2/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宁、合武铁路建设建筑业营业税等 皖地税函[2006] 2006/10/2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苏政发[2014]36 2014/3/3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安徽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 皖政[2015]27号 2015/3/8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铁路建设实施方案[2 赣府厅字[2016] 2016/9/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5]90 2015/11/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冀政办字[2015] 2015/5/29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 闽政[2013]40号 2013/9/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 湘政办发[2022] 2022/11/3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 苏政办发[2016]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