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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10]38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9-27
实施时间: 2010-9-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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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人社函〔2010〕958号)收悉。鉴于我区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试行期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57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考试收费试行的情况,经研究,现就我区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含报名费),收费标准为:
  (一)客观题科目包括《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57元,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12元。
  (二)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62元,其中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18元。
  二、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号窗口)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8〕109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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