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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发[2010]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12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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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
  一、基本原则
  分税分享,统一规范。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主要税种实行省与市(州)、县(市)按统一比例分别分享,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
  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在确保各级政府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新增收入形成的财力按比例进行调整。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各级政府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等带来的减收风险。
  精简高效,注重基层。改变现行的财政管理模式,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提高财政运行效率,财力向基层倾斜。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将增值税、营业税纳入分享范围,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按比例分别分享;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省与市(州)分享调整为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按比例分别分享;调整资源税分享比例;原实行分享的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放市(州)、县(市);其他财政收入省与市(州)、县(市)划分范围不变。
  1、增值税:中烟公司、华菱集团(含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的增值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将其他原属省级收入的电力、石化、冶金、有色等增值税下划市(州)、县(市),与原属各市(州)、县(市)的增值税一起,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25:75比例分享。
  2、营业税:除中央所属铁路以外的其他铁路运营环节实现的营业税,高速公路和铁路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实现的营业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将其他原属省级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营业税、金融保险系统营业税以及其他省属企业的营业税下划市(州)、县(市),与原属各市(州)、县(市)的营业税一起,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25:75比例分享。
  3、企业所得税:中烟公司、华菱集团(含所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以及部分跨省市总分机构(原中央跨地区经营企业)等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将原属省级的湘投公司、财信控股等企业所得税下划市(州)、县(市)。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30:70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30:70比例分享。
  5、资源税: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25:75比例分享。
  6、其他税收收入: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他税收收入作为市(州)或县(市)固定收入。
  7、非税收入:除属于省、市(州)、县(市)固定非税收入之外,分享的非税收入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分享。
  8、基数核定。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新下放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基数,以2009年1至10月的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推算2009年全年的完成数,并考虑特殊客观因素计算确定。新下放的其它重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实现的营业税实行零基数下放。
  按照新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将市(州)、县(市)上划税收与省下划税收相抵后,市(州)、县(市)上划税收大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市(州)、县(市),市(州)、县(市)上划税收小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市(州)、县(市)作为基数上解省。以后年度,省对各市(州)、县(市)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税种考核,对收入达不到基数的市(州)、县(市),省相应扣减其基数返还或增加其基数上解。
  (二)支出划分。根据省与市(州)、县(市)事权划分,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确定省与市(州)、县(市)的支出划分。
  省财政支出主要包括:省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省级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事业费支出等。
  市(州)、县(市)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市(州)、县(市)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市(州)、县(市)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各项事业费支出等。
  (三)“省直管县”。改现行的省管市(州)、市(州)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为省管市(州)、省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除市辖区以及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长沙县、望城县仍由市(州)财政管理外,其余79个县(市)全部纳入财政“省直管县”改革范围。改革后省直管市(州)、县(市)共93个,从以下几个方面实行省直接管理到县。
  1、财政体制。以2009年为基期年,对改革前市与县(市)的各类收入划分、补助(上解)、税收返还等基数,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经市与县(市)双方协商确认后,由省财政统一办理划转。改革后市与县(市)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相互独立,设区市不再分享所属县(市)收入和新增集中县(市)财力。
  2、转移支付。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含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市(州)、县(市)。
  3、资金调度。各市(州)、县(市)国库直接对中央、省报解财政收入,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州)、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和资金调度。
  4、债务管理。2009年底以前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财政有偿资金等,到期后由市(州)、县(市)直接归还省财政。2010年起,新增债务由市(州)、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还款。
  5、收入计划。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非税局等收入征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全省和市(州)、县(市)经济发展目标,将收入任务分别直接下达到市(州)、县(市)。
  6、财政结算。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通过省财政与各市(州)、县(市)统一办理。
  7、继续加大对湘西自治州的支持力度。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省对湘西自治州仍实行省管州、州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同时省对湘西自治州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和照顾。
  三、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省财政因调整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全部用于减免财政困难县(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县的财政体制上解和增加对财政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补助。
  (二)建立促进优势地区和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省财政建立激励型转移支付制度,对税收收入增长较快、贡献较大的优势地区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挂钩奖励。同时加大“五奖二补”政策实施力度,对县市增加税收收入、撤并乡镇、精简人员以及产粮(油)大县等给予奖励。鼓励设区市继续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三)调整省对市(州)、县(市)的“两税”返还。按照新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口径,重新核定各市(州)、县(市)上划中央“两税”基数和“两税”返还系数,省财政不再按0.1系数集中各市(州)、县(市)的“两税”返还。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是继我省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指导,认真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和工作衔接。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要统筹谋划,周密安排,加强协作,尽快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省直其他部门要适应改革要求,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按财政“省直管县”的要求将各项工作布置落实到县。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市级作用。财政“省直管县”后,仍将保留设区市对县(市)财政业务指导、工作衔接和监督管理等职能。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代行部分职能。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县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认真完成省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认真清理,合理确定划转基数。各设区市与县(市)要全面清理现有的各项收支划分、财力补助、专项拨款和其他结算事项,并逐项提出划转意见,合理确定划转基数。设区市原给县(市)的各项补助及按政策要求承担的配套,要以2009年为基数继续安排给县(市)。今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要求设区市承担新增对县(市)资金配套任务。
  (四)严肃纪律,禁止擅自出台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严禁擅自出台税收减免或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也不得通过变更收入科目等转移收入。
  (五)加快构建“省直管县”信息网络平台。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快构建省、市、县(市)及财、税、库互联互通信息网络平台体系,为“省直管县”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本通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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