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办字[2011]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7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8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原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建立完善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就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1.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新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全国通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在为新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登记证》的同时,2011年一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在政策享受期内人员换发新版《登记证》。
  3.2011年二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换发新版《登记证》。
  4.在发放和换发证件过程中,各地本着急用先发的原则,优先为急需者发放新版《登记证》。在换发《登记证》前,继续凭原有证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直到换发新证。原有《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期限截止到六月末。
  二、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1.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换发新证时,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原证件的编号标注在《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对同时拥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合并换发成一个《登记证》。
  2.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3.从2011年1月1日起,劳动者凭《登记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未满3年并且正在享受政策人员,在剩余期限内凭换发的新版《登记证》享受政策到期满为止,在换发证件时,将期限标注在《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中;对享受政策未满3年但已中断人员,剩余期限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可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对已享受扶持政策满3年,再次进入失业登记的,为其发放《登记证》,其中,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经规定程序公示认定后,可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并按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强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届时,省将组织各地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2.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
  附件:1.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略)
  2.《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 杭人社发[2016] 20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