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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债[2011]9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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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10]2689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并征求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债务金融处。
  联系人:吴鹏飞、邱小娜,联系电话:68527975、68531649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局、海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10]2689号,以下简称《规范整顿通知》),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登记
  (一)申报登记
  担保企业(包括公司制法人、非公司制法人及分支机构等)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登记;其中,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到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
  2.《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1-2家)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如果合作协议无法确认该担保公司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作为补充证明:
  (1)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2-3份)。
  (2)合作银行(1-2家)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
  5.2010年3月8日后变更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应提供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即退回申请人。复印件装订成册送财政部门,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二)审查确认
  财政部门对担保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填列《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附件二),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规范整顿对象的认定,以是否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标准。2007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30日期间,凡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业绩的担保企业,均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其中,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2010年3月8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新设立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一律要提供书面材料作出说明。
  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申报登记获确认后,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复印件,到所在财政部门办理预登记。分支机构注册地与总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市县,可与总公司一并参加规范整顿。
  (三)登记造册
  登记期限截止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对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填列《担保公司机构基本登记汇总表》(附件三),统一登记造册,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时限登记工作情况总结、登记汇总表和各担保公司登记资料(1份)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将登记汇总表抄送本市县工商局和银监分局(办事处)。省财政厅汇总全省的登记名册,抄送省工商局和海南银监局。
  二、自查整改
  (一)经登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对照《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标准自查自纠,逐项落实整改。规范整顿的重点内容见《规范整顿通知》。
  (二)没有达到《暂行办法》等规定标准的担保企业,应及时进行规范整改。其中,有关调整事项需报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三)融资性担保企业整改工作后期,应聘请有法定资格的、熟悉担保业务的审计机构,对其资产负债、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1.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2.2010年3月8日《暂行办法》颁布后,担保公司业务经营合规性、客户保证金管理、风险拨备等情况。
  3.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达标情况。
  4.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企业完成审计后,可向原申报登记机关申报审核验收。申报审核验收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11年3月15日(如受规范整顿公告发布时间影响,将统一调整时间,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书。如变更公司名称的要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规范整顿情况报告。包括规范整顿工作情况、对照规范整顿重点内容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措施和结果、以及拟保留分支机构名单等。
  3.专项审计报告。
  4.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附件四);持有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简介。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三、审核验收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财政部门牵头成立验收工作组,按照“申请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具体组织审核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成员由各市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要时,可聘请熟悉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工作。
  (二)验收的重点内容。验收的重点包括机构建设、业务经营和接受监管情况等三个方面。
  (三)验收意见的出具。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验收的担保企业规范整顿情况进行审核(包括现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验收工作组出具验收意见。
  初审不合格的,由验收工作组提出整改意见,担保企业逐项落实整改;条件达标后,在申报验收截止日期前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四、核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对各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验收请示及相关材料,省财政厅组织召开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审核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财政厅颁发经营许可证,担保企业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011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时限满后,未按时申请审核验收的,以及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均作为未通过审核验收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核验收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
  五、分类处置
  (一)规范整顿审核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企业,由省财政厅颁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以及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企业,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营业执照有关事宜。2011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期满后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企业名单,财政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部门。
  此类公司如要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在所在市规范整顿工作完成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和标准申请报批。
  (三)如因《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影响规范整顿工作的,视情况报省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相应调整规范整顿期限。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
  4.股东承诺书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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