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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管[201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2-19
实施时间: 2011-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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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和当前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的情况,为保持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基本衔接,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具体如下:
  一、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升5.00元提高为每升5.19元。根据当前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目前最高零售价格统一按中准价执行。
  二、请市建设交通委继续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督促经营企业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并做好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请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对车用液化石油气出租车驾驶员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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