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1]2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2-17
实施时间: 2011-2-17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2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收费年审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7〕94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自3月1日起,对省直有关单位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持有安徽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肥(不含三县)单位(包括部队对社会开展服务的医院、学校)。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
  1.是否按规定申领、变更及换领《收费许可证》;
  2.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3.有无遗失并公告作废及申请补发;
  4.有无涂改转借行为;
  5.其它需要审查的情况。
  (二)收费情况
  1.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10年度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越权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情况;
  2.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10年度落实国家、省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涉农、涉企和国家、省各项优惠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3.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10年度票据使用情况;
  4.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10年度收费项目的收入、支出情况;
  5.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2009年度年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6.审查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认真填写年审自查登记表;
  7.审查学校类服务性收费及代收代支情况;
  8.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年审安排
  (一) 3月1日至3月18日为自查阶段,请各收费单位登陆“安徽物价网”(http://www。ahpi。。),从“在线办事”栏目的表格下载区自行下载《安徽省收费年审自查登记表》,打印纸质表格一份,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收费年审审查期间与其它资料一并提供。
  (二)3月21日至5月底为集中审查阶段,省年审办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年审。根据收费单位的实际情况,年审实行送审和上门审查两种形式。
  (三)年审结束后,省年审办下达《年审结论书》,认定被审查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并送达被审单位。
  对年审合格、基本合格单位,在相关媒体或安徽物价网上进行公告;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将按规定暂扣《收费许可证》,由年审办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后视情况进行复审;对违反收费政策、情节严重或连续3年年审不合格的收费单位,将移交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依法查处,并酌情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四、其他事项
  (一)各收费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查中应逐项认真填写表(一)、表(二)、表(三)中的规定内容和相关数据,以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数据的准确和完整,收费单位如果没有表(四)中的收费项目可以不填写。
  (二)具体年审时间、年审方式,请各收费单位登陆“安徽物价网”(http://www。ahpi。。)“在线办事”栏目的“办事指南”区查询,并及时准备好年审自查表、《收费许可证》、财务帐本、报表以及相关资料,按时接受年审,积极配合省年审办做好年审工作。
  (三)为加强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省物价局制定了年审人员守则,要求全体年审人员严格按政策办事、文明服务,严禁徇私舞弊,严禁接受被审单位的吃请等,请各被审单位予以监督。
  送审地址: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
  (合肥市宣城路103号)
  联 系 人:胡义先  樊小燕
  联系电话:2866735、2632313
  投诉电话:2610660、264777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 财综[2008]50号 2008/7/1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浙财综[2012]42 2012/5/2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 2024/10/14
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 财税[2017]69号 2017/9/6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地方税务系统 湘价费[2011]14 2011/8/15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部分 沪发改价调[202 2024/4/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 川发改价格[201 2010/12/20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1年山东 青财综[2012]35 2012/11/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 冀政办字[2021] 2021/11/2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7年度行政事 沪财税[2017]57 201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