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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0]217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2-15
实施时间: 2010-1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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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为确保新修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效实施,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原《规定》公布实施11年来,对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违法行为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原《规定》逐渐暴露出覆盖面不足,操作性有所欠缺,对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震慑力度不强等问题。在当前市场价格上涨较快的背景下,国务院修改并公布新《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坚决惩处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决心,也为价格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突出重点
  (一)突出监管重点,着重查处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根据近年来执法实践的需要,将打击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威胁群众基本生活的价格违法行为作为依法打击的重点,从结构和内容两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调整,如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突出了打击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重点。
  (二)细化行为规定,增加法规可操作性。
  新《规定》对恶意囤积行为做出了明确限定,规定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和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均属于恶意囤积。这一规定基本划清了企业因经营需要采取的正常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之间的界限,明确了法律禁止行为的具体构成,使经营者能够合理预期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稳定正常经济秩序。
  (三)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新《规定》全面提高了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规定经营者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罚款上限由原来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过快、过高上涨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罚款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拒绝提供检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最高处罚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相应提高了经营者为个人情况下的处罚力度。
  新《规定》增加了以下规定: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案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进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拓宽监管范围,增加应受监督检查的对象。
  近年来市场价格波动的现实表明,部分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为谋取私利,通过散布虚假涨价信息等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过快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因相关法律缺位,价格主管部门对上述行为缺乏有效遏制手段,为此,新《规定》拓宽监管范围,新增加了对这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规定。同时规定,对经营者、行业协会和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其他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三、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加强培训。
  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新规培训,通过专题讲座、座谈会、学习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新《规定》,确保执法人员“解其言、知其意、明其理”,正确实施于执法实践。特别要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一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队伍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对接法规,完善法制。
  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违法行为认定、执法程序、处罚原则等细化规定的出台。根据新《规定》进一步研究规范本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强化宣传,扩大影响。
  要把加强宣传作为贯彻新《规定》、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教育和震慑作用。积极引导舆论正面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解读新《规定》出台的意义、目的和作用,准确阐释新《规定》的具体内容,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定期通报、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强化警示作用,敦促各类市场主体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通过广泛宣传,增进全社会对价格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执法,落实监管。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坚决落实加强市场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市场检查,加大力度,提高频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妥善化解价格矛盾。对涉嫌顶风违法推动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人,坚决依照新《规定》从重予以处罚。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尤其是在当前价格问题关注度显著提高的新形势下,要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确保案件办理符合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方针,各项程序规定履行到位。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高认识,深化理解,制定培训宣传工作计划,严格依法执行新《规定》,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稳定物价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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