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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关于保证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价商〔2010〕2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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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煤炭生产企业、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皖政〔2010〕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88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省内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保证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省内合同电煤供应量。省内煤炭企业要顾全大局,按照“皖煤保皖电、皖电用皖煤”的原则,优先满足省内发电用煤需求。四大矿业集团省内电煤合同量要比2010年增长10%以上。合同签订按照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优先衔接落实省内主力火电厂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
  二、保持省内电煤价格基本稳定。煤炭企业要加强自律,2011年产运需衔接中,年度重点电煤合同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按照卡价要与煤价对等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热值的折算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三、规范电煤合同。煤炭、发电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顾全大局,公平、公正的签订2011年度电煤供应合同。电煤供应量实行月度调剂,年度平衡,要明确煤电双方违约责任,确保合同兑现率。煤电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律报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将加强对2010年电煤合同履行相关情况的检查,监督电煤合同的执行;对2011年的合同签订情况实施监督,并对合同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
  省物价局 省经信委 省能源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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