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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11]1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2-9
实施时间: 2011-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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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新疆银监局
  为加快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投融资体制,完善土地利用方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重点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尽快实现各族群众“住有所居”。
  (二)发展目标。争取到“十二五”期末,符合条件并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基本得到保障;引进人才、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基本缓解;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逐步得到保障。
  (三)基本原则。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增加投入,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准入标准,科学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外来人口较多,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
  3.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的体制与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序、规范,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加快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各地要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各县、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情况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从现有空置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按规定程序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中集中配套建设,面向园区职工出租的公寓、宿舍;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在权限范围内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单位、个人将闲置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政府审定的供应对象出租。同时,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投资者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六)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主要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等项目中配建。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安排在交通比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七)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住宅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控制在35-60平方米,并具备使用功能的可拓展性。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的装修,作为宿舍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八)切实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质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保证户型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社会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
  三、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各项优惠政策
  (九)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面向本企业、本单位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无自有土地的,可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行政事业单位无自有用地的,可组织职工申请承租政府统一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新购置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在划拨用地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加大政府投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机构、个人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委托政府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机构向保障对象出租的,政府应按租金标准与市场租金之间的差额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助。
  自治区根据财力状况对各地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积极向国家争取将我区符合条件的城市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发放贷款。
  四、依法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
  (十三)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地引进的人才、新就业职工以及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十四)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成立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经营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融资、建设、房源筹集、经营、租赁日常管理等业务。各地运营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按《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有关规定组建,按国有企业管理运作,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投资新建,面向本企业、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各级政府组织建设,面向异地工作的干部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建设标准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由相关企业、单位组织建设和经营管理,并接受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
  (十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二是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三是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四是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家庭成员均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并在申请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二是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三是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四是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
  城镇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二是具有申请地城镇户籍,或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三是已与申请地就业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四是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五是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
  各县、市政府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房价水平确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适时调整。各县、市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前报自治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申请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特殊专业人才的认定标准,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自治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六)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申请人收入情况给予租赁补贴。租赁补贴额度按照申请人现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乘以相应补贴标准计算。租金及补贴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及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异地工作的干部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在综合考虑住房维护管理、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企业、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确定,并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十七)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应与申请家庭的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3人户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4人以上(含4人)家庭可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城镇新就业职工原则上配租宿舍或小套型合租公寓。
  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优抚对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十八)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水、电、暖、燃气、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租赁期内,实行年审制度,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公安、劳动等部门,依托社区、街道等组织对承租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提供保障的依据。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优先租住原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未经政府批准,出租人不能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十九)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机制。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一是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转租、出借的;三是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是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六是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是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在过渡期内不给予租赁补贴。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市住房保障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强化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监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二十一)加快租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各县、市应逐步建立本地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并与房地产权属登记、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形成完整的住房租赁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地、州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工作要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实行年度考核。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要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各用工企业、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解决好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十四)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将对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将向全区通报。工作不力的,任务不落实的,将约谈有关领导;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细化实施意见。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已经出台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政策,统一按本意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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