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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1]7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19
实施时间: 2011-3-1
失效时间: 2013-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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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5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驾驶员从业人员的考试收费标准:理论考试58元/人次(其中上缴交通运输部考务费8元),实际操作考试80元/人次(其中上缴交通运输部考务费10元);由省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组织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试收费标准:理论考试50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70元/人次。
  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中,已包括报名审核、制(阅)卷、考场租金、表格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从报名到发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考务和工本费用。除本通知规定以外,不得再向参考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首次考试不合格者,一年内可申请免费补考一次。未设立实际操作考试科目的,不得收取实际操作考试费。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因遗失、损坏、变更或有效期满需补发、换发的,按10元/证收取工本费。
  四、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到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五、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报名人员收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时,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规定的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编码进行收缴,实行“银行代收”管理,收费资金通过工、农、中、建、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缴入省财政非税专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到省财政厅购领,并发售到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编码表和省财政非税专户账号见附件)。
  六、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规定全额缴入省金库,分别入中央级和省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省运管局负责组织该项收费的账务核对工作,每月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书面出具当月缴入省财政非税专户的各类考试人次及缴费金额。省财政厅依据省运管局出具的书面通知,与省财政非税专户资金核对一致后,办理缴库手续。若出现对账结果不一致,为不影响收入入库进度,省财政厅先按非税收入系统的数据分别解缴入库,缴入中央级收入和省级收入。核对一致后,再依据省运管局出具的书面通知进行调库。
  (二)为便于年终资金结算,省运管局应于12月30日前提供截止12月25日的各类考试人次及缴费金额。12月26日以后省财政非税专户收到的资金,次年办理资金缴库。年终,对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应分成的收入差异,清核后作调库处理。
  (三)该项收费按《四川省道路运输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川财非〔2004〕2号)文件规定,实行省市(州)分成。属于市(州)分成的80%部分,省财政厅与省运管局共同核实后,由省财政厅每半年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市(州)财政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相关支出,由省、市(州)财政部门分别纳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部门综合预算。
  七、本通知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30日。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重新申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川价函〔2008〕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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