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31
实施时间: 2011-1-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8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发票管理办法》),并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平稳、顺畅衔接,现就发票加盖印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在购买发票时可暂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并留存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印模。
  特此通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发票专用章的 2011/3/16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 苏地税函[2011] 2011/3/11
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64 2015/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11/3/2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格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 2005/6/2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发票专用章制度的通知 厦地税征[1999] 1999/3/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1] 2011/2/1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发票专用章定点制作有关问题的 闽国税函[2006] 2006/1/2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发票专用章式样工作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1] 2011/2/2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 大连市国家税务 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