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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15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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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现对我省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公告如下:自2011年1月1日起,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全省统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二Ο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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