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10]10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15
实施时间: 2010-12-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8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发后,我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仍存在营业税税率执行不一的问题。为保证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五项“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3%。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上述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兼有营业税其他税目应税行为,不能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青国税函[2001] 2001/1/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14/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 深地税发[2000] 2000/9/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闽国税流[2000] 2000/9/1
印发《电信普遍服务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通信[202 2022/9/1
第一类电信事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处理准则 2002/7/1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 深地税发[2000] 2000/9/1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 皖国税发[2000] 2000/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 津国税所[2001] 2001/1/8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 晋国税所发[200 200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