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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10]10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15
实施时间: 2010-12-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2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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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发后,我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仍存在营业税税率执行不一的问题。为保证增值电信业务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五项“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3%。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上述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兼有营业税其他税目应税行为,不能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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