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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法[2011]1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2-10
实施时间: 2011-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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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为做好2011年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申请材料上报时限。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认定的“双认定”行政许可事项,按一年两个批次进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于3月5日前和8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至省物价局;属于省物价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随时上报,随时受理,省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
  二、重新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申请材料上报时限。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重新认定事宜,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法〔2009〕72号)的规定办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提前通知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做好重新认定材料的准备及申报工作。2011年到期的我省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名单见附件。
  三、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报送文字材料的同时,均需上报电子版。
  四、“双认定”行政许可申报材料邮寄或直接送达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邮编:230001;邮寄地址:合肥市宣城路10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联系人:施晓美、曹新勤;联系电话:0551-2866735)。
  “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申请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省价格认证中心综合室。联系人:梁璐;联系电话:0551-2658186。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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