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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项目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8]29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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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年来我区许多重点建设工程采取了项目总承包方式,对其应如何征收营业税在政策上不清楚,各地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项目总承包方式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项目总承包方式是指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具体分为EPC(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和PC(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
  (一)项目总承包人在进行工程承包时又兼营设计、代理土地征迁等其他业务的,应就其工程承包收入、设计收入、代理土地征迁等收入分别核算,对项目总承包人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分别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即对工程承包收入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设计费收入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代办土地征迁收入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项目总承包人进行工程总承包,按照总承包收入减去其支付给分包人工程结算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项目总承包人将设计工作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的,按设计总收入减去分包支出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项目总承包人代理土地征迁业务,按其取得的土地征迁费收入减去土地征迁实际支出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对项目总承包人采购并提供给分包人的设备,视同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准予分包人在缴纳营业税时从营业额中减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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