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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岛迁大岛建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1]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2-10
实施时间: 2011-3-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7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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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舟山市及所辖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
  现将《浙江省小岛迁大岛建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小岛迁大岛建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舟山市“小岛迁大岛建工程”,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政府《关于舟山市各县(区)小岛迁大岛建工程项目的批复》(浙政函[2010]44号)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岛迁大岛建工程”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舟山市及所辖各县(区)悬水小岛渔(农)民搬迁、改善渔(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农办(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小岛迁大岛建工程项目实施进行指导与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小岛迁大岛建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舟山市及所辖各县(区)政府是辖区内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政府引导、渔(农)民自愿,分级负责、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公正公开、确保稳定”的原则,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并积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和政策,向渔(农)户搬迁安置小区倾斜,努力改善渔(农)民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海岛人口集聚,推动海岛资源整合和海洋经济发展。
  第五条 舟山市及所辖各县(区)政府要出具项目实施承诺书,明确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要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对象为列入规划的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发展潜力有限、整村整户迁往城镇和周边经济大岛的悬水小岛渔(农)民。
  第七条 舟山市及所辖各县(区)渔农办(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小岛迁大岛建工程”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基础资料数据库建设,将规划实施对象落实到户、到人;数据库应至少包含搬迁农户所在乡镇、所在岛屿、身份证、年龄、性别、家庭成员、安置方式等内容。要及时将相关基础资料录入省扶贫信息网“扶贫数据库”。
  第八条 确定搬迁的渔(农)民,需以户为单位,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在搬后3个月内将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住房拆除或由集体统一处置经营。
  第九条 小岛搬迁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鼓励建造小户型公寓房,降低搬迁成本。
  第十条 舟山市各县(区)渔农办(扶贫办)、财政局要根据已审定的规划编制年度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申报下一年度计划。省扶贫办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于次年5月底前下达年度小岛搬迁计划。
  年度小岛搬迁计划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所需资金以搬迁群众自筹为主,省、市、县(区)各级财政给予一定扶持。
  第十三条 省财政对浙政函[2010〕44号文件确定的41个小岛上的2.5万余人按人均5600元标准核定补助资金,由各有关县(区)按项目包干使用。
  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搬迁渔(农)民建房、购房的直接补助,经搬迁渔(农)民认可,也可适当用于安置小区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整合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差别补助,对特困群众和资源节约型安置方式的群众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 搬迁渔(农)户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小岛迁大岛建工程”省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省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各县(区)要设立专账,并按具体项目分明细科目核算,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已审定的年度小岛搬迁项目实施计划拨付省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舟山市各县(区)要在全面核实渔(农)户整户搬迁、宅基地退还集体、原住房拆除或由集体统一处置等情况后,以户为单位拨付省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舟山市及各县(区)要严格按规定实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利用乡村公共场所、相关媒体、农民信箱、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等对项目概况、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内容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舟山市及各县(区)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向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时须同时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搬迁渔(农)户清册、整户搬迁、宅基地退还集体、原住房拆除或由集体统一处置情况,以及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自查,自查报告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相关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款。
  1.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2.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3.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4.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舟山市及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天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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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1年7月15日
以后村怎么分,村民身份证怎么弄,各村名怎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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