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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人社发[2011]1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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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09]175号)规定,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期限为2010年底。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即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恢复为8%,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恢复为6%,其他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恢复为下调前标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为2%。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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