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11]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14
实施时间: 2011-2-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8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个人住房转让的相关营业税政策,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于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但未能在1月28日之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纳税人,在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时限内向地税部门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经地税部门审核情况属实,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认定标准
  房屋交易双方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
  三、审核认定及办理时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区局或税务所)提交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于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提交资料办理审核认定手续的,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主管地税部门对其房屋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其房屋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的,出具审核认定证明。纳税人凭证明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税务事宜。
  四、审核认定报送资料
  1、《房屋交易信息登记表》
  2、房屋交易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房地产证复印件
  6、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7、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8、房屋交易双方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包括POS机签购单或转账单)及签收单据和监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上述第1、2、3、4、5项为必须提交的资料,第6、7、8项资料必须选择提交1项或多项:只支付了定金的纳税人需提供第(6)项资料;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纳税人需提供第(7)或第(8)项资料。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报送虚假资料或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其它事项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 金地税政[2006] 2006/8/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大地税函[2006] 2006/9/29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 穗财法[2010]18 2010/2/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宁地税发[2006] 2006/8/2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 舟地税发[2006] 2006/8/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京财税[2009]44 2009/1/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10]5号 2010/1/18
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财税[2010]91 2010/1/18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湘财税[2008]12 200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