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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四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1]6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8
实施时间: 2011-1-2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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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第四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112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公布2010年第四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0〕1129号
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局,有关企业:
  经企业申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专家现场审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联合会审、公示后无异议,认定广州华穗陶粒制品有限公司利用粉煤灰、硫铁矿渣生产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45个产品(工艺)为2010年第四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产品(工艺),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附件:2010年第四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相关附件:
2010年第四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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